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雙親家庭
  (一)夫妻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齡皆滿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
        六十五歲下,且皆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二)結婚二年以上且夫妻相處和諧。
  (三)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不良素行
        紀錄,且無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虐待等危害身心健康行為。
  (四)家庭有固定收入,且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六)雙方願意協助兒童及少年接受療育,並學習相關專業知能。
二、單親家庭
  (一)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且具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二)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不良素行
        紀錄,且無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虐待等危害身心健康行為。
  (三)有固定收入,且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四)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五)願意協助兒童及少年接受療育,並學習相關專業知能。
三、專業寄養家庭具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
  (一)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具高中以上教育程度,且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
        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具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
        實務經驗者。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下列二款資料,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並經審核合
格及完成相關訓練、授證後,始得接受寄養。
一、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屬之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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