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記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加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
  ,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甲:八十分以上。
  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
  戊:未滿五十分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