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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