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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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