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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