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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 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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