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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 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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