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除賸餘部分之底層面積,一般住宅不足五十平方公尺,
商業店鋪不足三十三平方公尺者得一併申請補償拆除之,建物所有權人實
際拆除後再報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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