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挖掘郊區道路及市區道路因特殊情況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施工外,
均應於夜間施工為原則(次日早上六時前應將路面整理通暢),施工中之
管線埋設工程,道路主管機關如認有暫停施工必要時,申請單位應即停工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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