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負責維護事項如下:
一、樹木栽植、修剪、施肥及設施物修復。
二、垃圾、樹葉、廢棄物清掃及清運、灑水、雜草清除、樹木扶正。
三、其他經認養者與管理機關協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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