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成立,並檢具下列文件,經
  由執行機關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申請書。
  二、會員名冊。
  三、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四、管理規約。
  五、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六、商圈範圍位置圖。
  前項申請案應提送桃園縣商圈審議小組審議,經本府核准商圈設立者,
  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商圈範圍內公共設施委託管理維護契約後,發給立案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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