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成立,並檢具下列文件,經 由執行機關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申請書。 二、會員名冊。 三、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四、管理規約。 五、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六、商圈範圍位置圖。 前項申請案應提送桃園縣商圈審議小組審議,經本府核准商圈設立者, 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商圈範圍內公共設施委託管理維護契約後,發給立案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