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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路線設施發生下沉或移動情形或有發生之虞時,營運機構應即時採取適當 之安全防護措施,並將處理經過及情形通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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