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園應開放供公眾遊憩。但公園內各項設施提供特定使用,收取使用規費
,其項目及收費基準,由收取使用規費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