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事證不符。
四、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知悉或查獲。
五、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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