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事證不符。 四、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知悉或查獲。 五、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