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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