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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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