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檢察官相驗後,除有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情形外,應檢具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本府殯 葬管理所處理殯葬事宜。 三、查無姓名、身分者,送由本府殯葬管理所處理殯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