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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由拘捕而受傷或財產受損之民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領取。但因拘捕而死亡者,除殯葬費由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外,補 償金由其遺屬領取,並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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