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
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
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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