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 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 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