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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 ,得按應納稅額分二期平均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 期於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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