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社會住宅業務主管機關應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核准、撤銷、廢止、 變更原核定目的使用及移轉予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之相關資料通報地方 稅務局。 原經核准減徵地價稅之土地,經本府撤銷興辦核准者,應追補原減徵稅額 ;廢止核准或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自廢止或變更之次年期起恢復課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