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
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
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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