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 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 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