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許可懸掛之廣告物規格及懸掛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雙幅羅馬旗方式懸掛。
二、羅馬旗單幅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寬不得超過六十公分,懸掛
時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橫
越車道上方。
三、廣告物不得遮蔽監視器、交通號誌、路標、店家招牌或妨礙行車視線
安全。
四、以套環固定,不得使用黏膠、膠帶及鐵絲等有礙燈桿整潔之方式。
五、材質限布質,內文圖樣應與核准廣告物內文樣張相同,且應印製管理
者及其聯絡方式(單字不得小於二公分)於旗面正下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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