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政黨及任何人所懸掛或豎立之競選廣告物,其於競選活動期間 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應即予 更新,並接受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相關主管機關之督導,不得造成 環境污染。 競選廣告物如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於他人者,懸掛、豎立競選廣告 物之候選人、政黨及任何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公物受損 者,應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