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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府於核准開採土石前或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尚未開採者,應逐件 通報稅務局發單開徵。但採取年限逾一年以上者,稅務局依核定之土石 採取之分年採取數量,於次年一月發單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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