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若涉有內容之變更時,應再提送審議會依原申 請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強度變更為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二、建築面積、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綠化設施 之植栽種類或數量、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 一以下者。 三、變更內容未違反其都市設計審議原決議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