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申請補助:
  一、僱用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投資人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勞工。
  三、投資人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四、違反本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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