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獎勵補貼者
  ,投資人應於實際支出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請
  領補貼款:
  一、補貼撥款申請書。
  二、領據。
  三、本府通知之獎勵民間投資計畫核准文件影本。
  四、申請各項獎勵補助項目之證明文件及憑證。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文件不全者,由本府明定應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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