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獎勵補貼者 ,投資人應於實際支出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請 領補貼款: 一、補貼撥款申請書。 二、領據。 三、本府通知之獎勵民間投資計畫核准文件影本。 四、申請各項獎勵補助項目之證明文件及憑證。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文件不全者,由本府明定應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