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
  以加減: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各別行為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全勤者加一分(公假、喪假即分娩假視同
          出席)全學期全勤者另加五分。
          喪假:視親屬等級,由學校斟酌給假,最多不超過一週。
          婚假:以一週為限。
          分娩假:以四週為限。
    (二)無故曠課者:每一節減0.5 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節減0.5 分。
    (四)全學期事假每滿20節者,減一分。
    (五)全學期病假每滿40節者,減一分。
  三、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
          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各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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