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
以加減: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各別行為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全勤者加一分(公假、喪假即分娩假視同
出席)全學期全勤者另加五分。
喪假:視親屬等級,由學校斟酌給假,最多不超過一週。
婚假:以一週為限。
分娩假:以四週為限。
(二)無故曠課者:每一節減0.5 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節減0.5 分。
(四)全學期事假每滿20節者,減一分。
(五)全學期病假每滿40節者,減一分。
三、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
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各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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