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
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府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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