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記者,不得辦理演藝表演事宜,已登記者不得表演登
  記以外之項目。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所組成以演藝為興趣之因體辦
  理非營利為目的之表演者,不受前項限制。
  但受演藝事業邀請從事營利性表演者,其表演所得應依法辮理稅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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