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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繳納使用牌照稅或申請核准免徵 後,始得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或臨時、試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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