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計畫性道路或管溝工程,應於預算成立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
  資料圖說、施工概要,送相關管線機構及挖路中心,其計畫有變更時亦
  同。
  委辦單位接獲前項資料,應將工程範圍內既設或計畫新設管線繪入施工
  平面圖,連同配合新設管線(路)代辦工程預算書,於道路工程預算成
  立三個月內送本府,配合道路主體工程合併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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