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保證金: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學分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逾 加退選期限申請退費者,未逾全期二分之一者,得按未上課週數比例 退還,逾全期二分之一者,原則不予退費。 四、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 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