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保證金: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學分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逾
    加退選期限申請退費者,未逾全期二分之一者,得按未上課週數比例
    退還,逾全期二分之一者,原則不予退費。
四、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
    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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