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
      話。
  三、提供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四、幼兒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五、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年月日。
  六、申訴請求事項。
  七、申訴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九、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人應出具申訴人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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