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
話。
三、提供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四、幼兒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五、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年月日。
六、申訴請求事項。
七、申訴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九、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人應出具申訴人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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