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向本府承租設施場地之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者,應訂定租賃契約。 前項設施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依「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 規定辦理。 第一項水電費、冷氣空調費收費標準以實際使用情形為收費原則,無法衡 量實際使用情形者,適用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