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景觀苗木生產專區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向本府承租設施場地之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者,應訂定租賃契約。
前項設施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依「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
規定辦理。
第一項水電費、冷氣空調費收費標準以實際使用情形為收費原則,無法衡
量實際使用情形者,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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