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
公室、調奶臺、護理臺、餵奶室、儲藏室、保健室、樓梯及騎樓等非兒
童主要的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室內活動面積,每人至少一.五平方公尺。
二、室外活動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
,室內活動面積除依前款規定外,得另以其他室內活動面積二平方
公尺替代。
前項之活動面積係指機構內主要供兒童活動場所之面積。專辦托嬰者,
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平方公尺。專辦托
兒、托兒兼辦托嬰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安親班)者,合計應達一百平
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
專辦課後托育(安親班)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
扣除辦公室、廚房、盥洗設備及樓梯後、每名兒童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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