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申請興辦或營運之社會住宅,本府應將核准、撤銷、廢止核准、變 更原核定目的使用及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之相關資料通報稅捐 稽徵機關。 原經核准減徵之土地,經撤銷核准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地價稅;廢止核 准或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自廢止或變更之次年(期)起恢復課徵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