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本府社會處處長擔
任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一人至三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機關(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
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之。
各機關(構)或團體所兼派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適當人員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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