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道路挖掘時應繳納許可費,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文件後於七日
  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道路挖掘維護費或代辦道
  路修復費後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一次通知補正
  。
  前項許可費、維護費或代辦道路修復費以申請道路挖掘面積計徵,其收
  費標準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若道路修護工作經核准由申請人自行辦理者,免收代辦道路修復費。
  若申請挖掘規模或深度較大,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施工後仍足以影響路
  面品質,而須全面重新舖設路面,其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則由主管單位
  和申請人另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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