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之案件,執行機關得組成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設置成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 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其餘成員由執行機關聘 (派)之。 審核小組審核檢舉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