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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田野引火時應攜帶許可文件方得進行引火燃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禁止其燃燒,並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其他足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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