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山坡地野溪坑溝疏濬整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5日

條文關聯

  施工中如有損害鄰近公共設施或危及下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時,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府除勒令停工並撤銷許可外,得將前條水土保持保證金充
  為賠償款項,倘若水土保持保證金不足賠償時,其不足之賠償金額,本
  府得向申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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