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如有損害鄰近公共設施或危及下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時,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府除勒令停工並撤銷許可外,得將前條水土保持保證金充 為賠償款項,倘若水土保持保證金不足賠償時,其不足之賠償金額,本 府得向申請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