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 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交由鄉(鎮、市)公所收埋。 四、無名屍體之保管、收埋及其他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自行編 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