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
      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交由鄉(鎮、市)公所收埋。
  四、無名屍體之保管、收埋及其他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自行編
      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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