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諭令收埋,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查明姓名、身分者,由警察局各分局檢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三、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不願收埋者,應
      檢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負
      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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