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諭令收埋,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查明姓名、身分者,由警察局各分局檢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三、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不願收埋者,應 檢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負 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