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之審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
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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