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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本會會議之審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 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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