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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 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清潔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 台費後使用。收費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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