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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市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對建築開發業者於本市轄區涉有海砂屋、 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動書面通知承造人及監造人加強監工及監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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