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時,僅就其擴
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份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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