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娛樂業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其娛樂稅得由稽徵機關調查實
  際營業狀況並查定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限代徵人於
  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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