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者,交通工具之
  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為
  之,並自核准之日起免徵。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
  變更使用性質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免徵要件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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