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者,交通工具之 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為 之,並自核准之日起免徵。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 變更使用性質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免徵要件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